肇庆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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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服务项目四上企业培育奖励 优质服务一对一服务 服务单价面议 服务范围广东 服务类型项目申报
工作内容
(一)建立完善“四上”企业培育名录库。对规模以下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分类,重点培育。凡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纳入“四上”企业培育名录库:1.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50万元。2.批零住餐业企业: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50万元;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或年纳税额**15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或年纳税额**10万元。3.规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元—1000万元,或从业人员45—50人以上或年纳税额**15万元。4.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已在工商注册但还没有取得资质等级的新企业,或已有资质和项目但没有申请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二)加强企业信息统计监测,确保重点培育企业纳入统计范围。一是做好小微企业经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滚动修编重点培育企业名录。二是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的统计业务和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息记录、统计台账制作等基础工作建设,确保统计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加强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和评价研究,确保新上规模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
肇庆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七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扶持资金申报。企业结合申报通知制作申报材料。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3.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扶持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扶持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合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将奖励扶持方案报区审批。
6.经区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批复意见,将奖励扶持资金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将奖励扶持资金(含区、镇两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发放至企业。
(二)商(协)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商(协)会结合申报通知制作申报材料。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商(协)会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3.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扶持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扶持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合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将奖励扶持方案报区审批。
6.经区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批复意见,将奖励扶持资金至区经济促进局,再由区经济促进局将资金发放至商(协)会。
肇庆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十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扶持资金等工作,确保奖励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各镇(街道)收到区财政局的奖励扶持资金后,必须及时发放给企业,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十四条  企业或商(协)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济促进、统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于企业或商(协)会弄虚作假取奖励扶持资金的,撤销其获得奖励扶持的,追回已的奖励扶持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
*六章  附 则
*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到期后,对于仍未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的企业或商(协)会,其申报奖励的自然作废。
*十六条  本办法生效后,《佛山市南海区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8〕11号)同时废止。但2017年、2018年进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如未享受完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奖励的,仍可继续按南府办〔2018〕11号文相关条款执行。
*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肇庆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奖励标准: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申报材料:1.《宝安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明书,法定代表人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无须验原件);4.银行许可证;5.上一年度企业纳税。(纳税应包含申报年上一年整年度,如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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