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四上企业培育奖励
优质服务一对一服务
服务单价面议
服务范围广东
服务类型项目申报
*七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扶持资金申报。企业结合申报通知制作申报材料。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3.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会同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扶持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扶持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合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将奖励扶持方案报区审批。
6.经区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批复意见,将奖励扶持资金中区级财政承担部分至各镇(街道),再由各镇(街道)将奖励扶持资金(含区、镇两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发放至企业。
(二)商(协)会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1.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发布年度奖励扶持申报通知,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商(协)会结合申报通知制作申报材料。
2.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商(协)会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属镇(街道)经济促进局。
3.各镇(街道)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4.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奖励扶持方案。
5.区经济促进局对奖励扶持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合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将奖励扶持方案报区审批。
6.经区批准后,区财政局根据区批复意见,将奖励扶持资金至区经济促进局,再由区经济促进局将资金发放至商(协)会。
申报流程
本批次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登录系统并填报项目申报所需材料。网上申报预审通过的企业还需提交纸质材料,由区(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纸质材料并做形式审查。
(一)网上申报时间: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18日。(二)纸质材料提交时间:2019年6月28日-2019年7月20日。(三)纸质材料提交地点:区政务服务大厅: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分局出入境大厅正门对面)或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1、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地点: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的宝安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分局出入境大厅正门对面);2、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9区宝民一路新安街道办事处1楼;3、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二路110号;4、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凯成二路;5、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大道303号万福大厦一楼;6、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永和路北8号;7、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银图路一号(旧国税);8、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企安路3号;9、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金开路1号东方二厦二楼;10、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公路190号行政服务大厅;11、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育才路文化艺术中心办公大楼一楼。
工业培育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调查摸底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50万元的工业企业,建立规上工业培育名录库,和督促符合“四上”企业标准的培育企业申请入库工作。2.批零住餐业培育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调查摸底全市批零住餐业,包括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或年纳税额**50万元、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500万元或年纳税额**15万元、住宿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或年纳税额**10万元(住宿企业由市商务局牵头市旅游局协同)、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200万元或年纳税额**10万元的有关情况并依此建立批零住餐业培育名录库,和督促符合“四上”标准的企业申请入库
章 总 则
条为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增加我区“四上”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根据《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佛府办〔2017〕25号)、《佛山市2019年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实施方案》、《佛山市南海区“四上”企业培育实施方案(2017-2019)》(南府办函〔2017〕3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二条 区每年安排“四上”企业培育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商(协)会进行资金扶持。其中:对企业的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共担;对商(协)会的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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