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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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企业的认定标准
1、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2、知识产权标准
**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3、年限标准
《认定办法》*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广州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企业要如何认定?
一、申请流程
评估企业是否可申请**企业——注册等级——提交材料——*评审——公示公告——发证
二、申请对象
符合**领域企业
三、享受优惠
1、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2、人才安居购房补贴;
3、**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6、取得国家**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30-100万不等
7、进入高新区股份申请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企业,予以180万元资助;
8、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条件,**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企业股票上市;
9、高新企业可**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10、深圳市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
11、在2008-2020年,深圳将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产业发展;
12、**企业认定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广州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发展,根据《*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三条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章 组织与实施
*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七条 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企业名单,核发**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企业按要求报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包括技术*和财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十条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自**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十一条 认定为**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条 **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中,随机抽取组成*组。*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小组办公室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十三条 企业获得**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四章 监督管理
*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十七条 **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企业资格。
*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企业,在其**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十九条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企业税收优惠。
*二十条 参与**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五章 附 则
*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广州高新企业认定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认定有什么样的条件?
申报**企业的好处有哪些?对于企业来说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开始申请**企业,**企业的认定条件依然可以分为门槛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其中门槛性指标属于必要条件,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企业.
门槛性指标包括以下七项.
一、精确到天数的年限要求 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二、两层分级制的知识产权要求 该要求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票否决权,两级分层制;强调知识产权的核心性、排他性、有效性;同时弱化了时效性限制.
1、一票否决权: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企业.
2、两级分层制:扩大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将***、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纳入进来,更为合理,利好于涉农、涉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而两级分类的模式,也充分考虑了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性要求、授权审批严格程度等方面,这有利于相关行业的企业充分利用其知识产权、合理维持其高新.两级区分的意义在于I类知识产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无限制使用,而II类知识产权则只能使用一次.
3、排他性权属要求 要求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且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同时,在申请**企业期间及**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表明,不少集团企业内的关联公司已经不能通过共享的方式分别申请高新.
4、汇智雁咨询发现核心性要求,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所谓主要产品(服务)是指**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产品(服务)收入中**过50%的产品(服务).
5、有效性要求
(1)**有效性证明 申请认定时**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该要求明确了**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书面证明资料.虽然授权通知书**有效性的证明力较授权证书弱,但是缴费收据提供了强有力的辅助.
6、弱化时效性要求 考虑到知识产权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具体来说,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企业时,使用一次,而对于I类知识产权则没有次数限制.较于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内取得"而言,其时效性限制弱化.从时效性限制改为次数限制,Ⅱ类知识产权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为一次高新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而I类知识产权则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为限制.
三、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领域要求,汇智雁咨询为您整理
1、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2、汇智雁咨询提醒您,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产品(服务)收入中**过50%的产品(服务).这是新提出的定量性要求,事实上有利于知识产权"核心支持作用"的认定.
四、**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要求 **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要求不低于60%.**产品(服务)收入分为两大类,主要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对总收入进行了界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新的工作指引删减了技术性收入中的技术承包收入.
五、科技人员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工作指引》对人员统计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取消了对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区分,取消了对科技人员*限制,明确了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的统计范围,明确了具体的统计方法.
1、统计方法:全年月平均数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了一种鉴别方式,实践中早有采用,资料准备时应考虑直接提供相应证明资料)来鉴别;、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当然,职工总数的统计要将科技人员包括在内.
3、科技人员的范围,中申咨询发现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并且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六、精细化但仍不完研发费用要求1、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注意是总额比例而非分年比例)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管理办法》要求: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中申咨询提醒您值得注意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研发项目)的确定 ,研发活动的确定方法与此前类似,包括行业标准判断法、*判断法和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其中,目标或结果判定方法是前两种方式的辅助方法.企业应按照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填写<<**企业认定申请书>>中"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3、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数的.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则省去了运用费用分摊机制的麻烦.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要求进行核算.
4、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并且其他费用由不得**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调整为20%,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其他费用所占比例有所提高.
http://zwgszc.b2b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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