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文件。
(五)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
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提供的资料:
1.一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4.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
具体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除报送一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的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过5年。从而得出,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加计扣除。
误区二: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从而得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行未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误区三: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不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75%扣除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正解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条*1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条中明确指出,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由此可以得出,研发人员中的残疾人员工资费用也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75%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员支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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