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高新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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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范围全国
服务类型科技项目申报
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申报高企时,知识产权被分为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发明(含*)、植物新品种、级农作物品种、新药、一级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着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且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时,使用一次。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以和软着为体现,如果相关知识产权不够,是需要提前做好准备进行申请的。当然也可以直接通过转让获得相关知识产权。 1、搞清知识产权的范畴,明白Ⅰ类知识产权和Ⅱ类知识产权的区别。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含*)、植物新品种、级农作物品种、新药、一级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着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与Ⅰ类知识产权来说,Ⅱ类知识产权的**小,所以落实到评分机制上就是得分少,且只能使用一次。2、搞清高企认定对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条件企业所用的知识产权必须是申报当年的的近三年获得的,如:2020年申报高企的话,必须是17, 18, 19这三年获得的知识产权。3、搞清高企对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的要求认定中的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有明确的要求,必须是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4、注意高企认定中对知识产权的其他要求a 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必须是企业自身。有些企业,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发明人、或者企业法人企业老板等,这种情况必须要把转让、授权给企业本身,才有效。b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需要跟企业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是企业的核心收入来源。c 知识产权授权书必须是中国知识产权局颁发授权的。在外国、或者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闽台地区获得的都不符合条件。d 知识产权的数量。根据工作指引规定,发明数量是一个,其他的都需要6个以上。
认定评分标准,如何达到72分以上呢?
的评分标准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企业拥有的、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说明] 1.由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6个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或者6个实用新型。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五项以上[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4 成长性指标 20分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总资产增长率=1/2 (*二年总资产额÷年总资产额+*三年总资产额÷*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二年销售额÷年销售额+*三年销售额÷*二年销售额)-1; 注: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20分
*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十一条 认定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二条 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认定申请书;
2. 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中,随机抽取组成组。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小组办公室在“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十三条 企业获得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四章 监督管理
*十五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十七条 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
*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在其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十九条 已认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十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税收政策如下:
1、企业经认定为《》,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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