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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东省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于去年《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就业九条 "),积极应对经济环境新情况、新变化,有效促进和扩大就业,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2018 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 147.7 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2.41%,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建立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开展认定以及后续享受扶持政策和服务进行管理。同时,跟进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必要时按程序对有关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申请返还有什么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此项政策和受影响企业申请享受此项政策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各地级以上市
实施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2、受影响企业
申请返还的受影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00001.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00002.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
00003.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足额:指企业上年度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裁员率是指:本企业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本企业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3、无法同时享受稳岗补贴
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所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
关于受影响企业申领返还失业保险费的受理
(一)受影响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返还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受影响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在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审核结果。
(二)对审核通过的受影响企业名单和返还的失业保险费金额,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门户上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受影响企业名单和返还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基金程序直接将资金一次性到受影响企业账户。
(四)享受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的受影响企业,不再同时享受《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5〕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所规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受影响企业只能享受一次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